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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又称为大部门体制,这种组织体制构建于推进政府事务综合协调和管理,按照管理职能将政府部门划分并合并,组成在一起成为超级大部的体制。特点是把一个部门管辖的业务范围扩大,把有联系的、相似相通的内容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进而最大程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自从“十七大报告”明确地提出了大部制改革思路之后,我国政府自改革开放后的第六次改革成为了从政界到法律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为了避免历次政府机构改革走不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怪圈的困境,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的法制环境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行政组织法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依托,是推动和保障大部制改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组织法在立法和规范上均存在许多不足,不能满足我国对大部制改革的法律需求和法律支撑。因此研究大部制背景下的行政组织法改革,对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速推进大部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四个部分论述大部制背景下的行政组织法完善。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内外大部制的现状;第二部分阐述大部制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重点突出行政组织法的健全是大部制改革的依托,是大部制改革的内在需要;第三部分研究了目前行政组织法的现状,用来说明行政组织法已然跟不上改革的步伐,亟需进行完善;最后一部分部分对行政组织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意见,通过分析国内外大部制改革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大部制改革对法律制度的需求集中体现在行政法制化,行政人员职能公开化,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法定化这三个方面,而且作为大部制改革的蓝本:“三定”方案也因为其自身的缺陷性凸显出许多弊病,例如其效率位阶低,监督机制缺失,刚性不足等。因此,大部制改革亟需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相辅助,也需要行政组织法针对这类行政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的具有应对性、前瞻性的改革。本文既从宏观方面阐述了行政组织法在法律原则、立法体系的完善方向,也从微观方面提出了解决大部制改革中出现的行政职权规定不明确、行政编制混乱、行政组织法不完善等问题的法律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