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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危险废物国内转移数量大、频次高、运输距离长,对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生态环境都构成重大风险。为了便于环保部门监督危险废物的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应运而生,但是该制度要求移出方、运输方以及接受方在转移危险废物的同时转移联单,旨在强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流转,并没有明确规定移出方、运输方以及接收方在危险废物转移中的具体注意义务。危险废物转移涉及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关系,移出方、运输方以及接收方法定注意义务不全面,一般注意义务不明确,难以规制危险废物转移行为引发的环境风险。危险废物移出方、运输方以及接收方注意义务分配不明确,是危险废物转移导致环境污染频发的症结所在。移出方向当地环保部门申领转移联单、报批转移计划,取得转移许可之后才能转移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妥善对危险废物予以包装和标识、审查运输者以及接受者的资质、告知他人所转移危险废物的特性、数量等以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而运输方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检查运输人员、运输车辆以及设备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或者安全隐患,对专用车辆进行标示,以警示危险的存在,若发现造成环境污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害的扩大。接收方在交接危险废物时,应当核对危险废物的数量、属性等,避免因危险废物的缺少造成不必要的环境风险。但是危险废物移出方、运输方、接收方注意义务的内容过于空洞,履行的具体要求不明确,仅仅申领转移联单是否能够保障移出方转移危险废物的合法性,检查车辆设备是否能够规制环境风险的产生是不明确的。移出方、运输方以及接收方对法定注意义务的履行流于形式,并没有达到有效规制环境风险的效果。除了法定注意义务之外,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行为的主体还应履行非强制性的一般注意义务。法律并未规定移出方是否在移出阶段、运输阶段以及移入阶段都负有污染防治的义务。为了防止移出方以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为目的委托运输,运输方将危险废物交付接收方时,是否需要对移入方的许可资质进行审查。接收方是否应保障危险废物在不产生环境风险的情况下安全移入仓库。风险无处不在,而总有一些行为不在法律规定的规制范围之内,按照法律规定尽到注意义务仍然无法有效规制环境风险。一般注意义务的不明确给危险废物移出方、运输方以及接受方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如何选择行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基于危险废物转移中注意义务存在的现实困境,指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应当强调移出方、运输方以及接收方应尽注意义务的具体要求;应当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以提高转移主体履行注意义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断推动注意义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