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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信息是有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的非常重要的信息,它和上市公司的报告盈余直接相关,因而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减值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不当地利用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弹性操纵报告盈余,披露虚假的资产减值信息和利润信息,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资产减值信息属于证券欺诈的一种方式,它不仅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还会扰乱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故为证券法律和会计法律所禁止。上市公司为实现目标利润,会操纵资产减值使报表利润朝目标利润靠拢,因而上市公司在不同的财务状况下有着不同的虚假陈述资产减值信息的趋势,这些趋势在亏损上市公司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上市公司在首次亏损前的微利年度调增利润;在首次亏损年度及连续亏损的第二年度调减利润;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的盈利年度调减利润;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的扭亏年度调增利润。上市公司通过改变企业实际盈余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反映和分布,可以避免亏损或者结束连续亏损的局面,从而避免管制或退市风险。虚假陈述资产减值信息一般通过多种形式的会计手段来实施,常见的手段包括虚构或否认资产减值迹象、无合理根据变更会计估计方法、选择性地利用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虚构可收回金额的测算数据等。为防范资产减值虚假陈述行为,应当着眼于立法和监管体系的完善。在立法上,首先应当建立一般性反欺诈条款,对证券欺诈实施全方位、总括性的防范。其次,在资产减值信息披露规则方面,一是应当确立会计信息的“法律真实性”标准,使法律规范成为衡量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性的衡量标准;二是要重构会计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采取一种双层模式,即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互为补充,辅之以各项具体应披露信息相应的特殊、细化的标准;三是要细化资产减值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采用同业间横向比较和公司自身纵向比较相结合的资产减值信息“重大性”的确定模式。在监管上,应当着重加强市场自律监管,一是加强证券服务机构的监控,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外部审计监控;二是鼓励银行发挥其独特的金融监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