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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与土地产权间的冲突随着时间的发展有越演越烈之势,因冲突已导致诸多矛盾产生,甚至出现了犯罪,解决矿业权与土地产权间的冲突已迫在眉睫。冲突之所以产生源于我国法律将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和所有两个主体,而矿产资源所有权仅单一的归属于国家。笔者文中分析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产权间的差异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间的区别,指出了土地产权与矿业权在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权利流转和权利期限四方面存在冲突。本文在区分矿业权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致力于探讨这两项权利各自与土地产权冲突的解决方式。在探矿权与土地产权间的冲突解决方式上,笔者引入“公共利益”理论,当探矿权是为公共利益而为时,其权利应当优先于土地产权;在采矿权和土地产权间的冲突解决方式上,笔者采用经济学的层次分析法(AHP)构建矿产资源开采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两两比较求出权重,为采矿权和土地产权间冲突的解决获得基础数值,进而建议解决采矿权与土地产权冲突时在关于哪个权利优先的问题上应精确计算后得出结论,这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文章最后以四川冕宁地区稀土矿为例,通过个例验证了所构建的矿产资源开采评价指标体系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矿业权与土地产权间的矛盾是可以得到缓和的。在理论上,法学中“公共利益”原理与经济学中层次分析法的结合保证了研究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同时选取四川冕宁地区稀土矿对矿产资源开采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验证,从而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表明笔者的研究结果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矿业权与土地产权的冲突源于法律规定,虽然建立科学的管理方法可以缓解冲突,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两权的冲突仍要回归本源,笔者更寄希望于将会在近期出台的新《矿产资源法》能以法律的形式从立法上解决矿业权与土地产权间的矛盾,这才是最优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