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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对于国有企业,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规范国企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员工持股制度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的目标是将员工的物质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绩效捆绑在一起,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关心企业近期盈利的同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实行合理有效的股权激励措施,是建立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的关键与途径。 股权激励的形式为以现金结算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它是指企业为激励特定员工勤勉尽责提供长期优质服务,使其以特定形式获得企业股权或以股权计价的现金收益,以便于员工参与企业决策、分享企业利润,与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长期激励制度。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企业性质、管理模式、资产监管、薪酬制度等方面均受严格约束,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也往往保留了较为僵化的行政管理色彩。股权激励相较其他激励措施更为复杂,激励方案中通常绑定了业绩指标、服务期、违约责任等限制条款,极易引发纠纷。因此,国有企业一般采取绩效工资、福利保障、职位晋升等直接短期的激励方式,很少采用能够兼顾企业与员工长远发展的股权激励措施。长效激励机制的缺失阻碍了国有企业与员工的发展共赢。 山东H公司是国有企业的典型代表,本文以该公司为例论证设计能够有效适合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对此,本文以激励主体,激励对象,激励股份的来源、授予和行权流程为主线,以激励股权的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日为结点,从企业管理、法务角度对股权激励方案以下要素进行了分析设计:在区分一般员工与核心员工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激励对象;根据企业特点选择适宜的股权激励结算方式;针对公司资本的股份化、解决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选择合适的应对方案;根据股份回购、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利弊选择股份来源;确定激励股份的公允价值和行权条件;业绩指标、服务期、激励收益的析产继承、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风险防控。通过对山东H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期望本文能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对我国国有企业设计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供借鉴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