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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是应对北宋社会个体原子化趋势而产生的一种乡村自我管理制度。最早的《吕氏乡约》包含“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条目,希望以民众熟悉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以道德教化为手段,通过民众的自我管理,协商解决他们面临的基本社会生活问题,及时化解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小矛盾和小冲突。明代以后,国家参与到乡约的制定和推行,使其成为正式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进场有助于推进乡约的制度创新,使其与社学、保甲、社仓等形式相结合,形成完整的乡村管理系统。此外,国家只为乡约提供了制度性框架,并没有规定具体内容。乡约在各地的具体实践中结合当地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形成安徽徽州、山西、福建等不同管理模式,发挥了文化整合的功能。地方士绅是影响乡约运行的另一主要因素,他们凭借着对地方社会的熟悉和自身权威走向了乡村治理的中心,成为辅助地方官员推行乡约的重要力量。明清时期存在很多地方士绅自行组织乡约的例子,他们通过邀请地方官员参与的方式获得自治合法性。另外,这些地方官员和士绅也把乡约作为构建社会新认知的途径,制定乡禁约惩罚偏离礼的日常行为,从反面强化了儒家价值规范对百姓生活的影响;通过谷物赏罚和借贷等方式,引导乡民内化乡约中倡导的社会价值,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评判标准,体现在日常社会交往行动之中。此外,乡约在实际运行中还受到地方宗族、民间信仰,以及书院、同善会等其他社会力量的影响,它们在文化制度、观念意识等方面为乡约提供合法性,使之在地方社会得以有效运行并发挥文化整合功能。传统社会的乡约思想影响了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梁漱溟等知识分子吸收乡约的德治精神,开展基层社会自治运动,以期建立更完善的共和政体。地方乡绅延续乡约精神,更改具体内容,推动乡村社会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型。而国民政府从自治到保甲的制度转变,实则是想控制乡村资源,将国家权力延伸到乡村之中。20世纪前期发生在中国乡村的制度尝试与改革,是国家与地方,知识分子与乡绅在探索中国现代化道路的情境下,各自利益诉求的表达与制衡。对当前城乡社区建设而言,乡约文化整合的总体思路有助于重建因“全能型国家”解体而丧失的社会资本;其从北宋延续到民国的兴衰演变,揭示了国家与地方互动的机制,以及制度的合法性来源。此外,乡约体现了民生导向和国家政治需求的平衡,在不同的地方性实践中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这些都为社区建设提供了历史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