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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猛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各类环境危害事件接连发生,限制了今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觉醒,激发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的重新思考。环境责任属于社会责任的下位概念,因此企业应承担环境责任。承担环境责任不仅与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而且对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商业银行作为众多企业中非常特殊的一种,拥有控制信贷流向的大权,对于引导生产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大作用,理应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环境责任尚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未在法律中得以明确,加之商业银行自身环境保护意识薄弱,追求利益最大化,致使商业银行应有的环境保护作用不够显著。环境外部性理论、企业社会责任论、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理论,为商业银行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调整产业结构、维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银行自身发展表明商业银行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有着现实的必要性,构建生态文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秩序效率公平等为商业银行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提供正当性。目前关于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的政策性规范较多,绿色信贷是商业银行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最主要的方式,但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的立法缺位、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监管机制不完善、绿色信贷缺乏法律强制力等问题存在,削弱了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的实际效果。借鉴美、德、加等国的经验,我国应确立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从立法路径的选择上,整合立法确立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是较优的立法路径。从规范模式上看,在整个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立法采用促进型立法为主、管理型立法为辅。对于构建商业银行环境法律义务的基本内容,应从设置商业银行审慎审贷义务、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及贷中监督义务着手,明确商业银行违反义务的责任承担。依靠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权威性,确立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能够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履行环境法律责任,真正实现商业银行的环保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