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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持续快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对于矿产资源需求总量不断加大,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矿山企业“多、小、散”、矿产开发布局不合理等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国家决定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上,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经过两轮的矿产资源整合,虽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地方做法不规范,只注重运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等,离真正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实现矿业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本文试图通过对矿产资源整合法律规制的研究,分析矿产资源整合过程中深层次的问题,为我国矿产资源整合长效机制的构建提供政策决策和法律完善建议。本文在研究矿产资源整合与规制的理论基础上,总结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现状、矿产资源整合的主要背景与制度演进,以及矿产资源整合的过程与问题,从国家和矿业权人的角度分析了各自的权利(权力),提出了矿产资源整合的合法性及整合的法治要求;同时,以山西为例论述了煤炭资源整合与规制,总结煤炭资源整合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其对于全国矿产资源整合的启示;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整合与规制的对策建议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通过研究,本文认为无论从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还是作为社会管理者,都有权力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但对于被整合矿业权的合法利益要进行保护,政府对于矿产资源整合的权力要受到规制。同时认为,我国两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不可否认,由于矿产资源整合中所涉及主体纷杂,各种经济利益交织,加之各地情况各异,部分地方政府过分依赖行政干预手段,存在侵犯矿业权主体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要从源头防止矿产资源开发出现“多、小、散”的现象,同时要确立矿产资源整合的合理边界,规范整合程序,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完善矿产资源整合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