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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以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方式向处于讯问、审判过程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监督司法机关的活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上,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始终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基本确立了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该制度进行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以N市Q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视角,立足于其实施现状,分析新的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发展及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本文将分五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及溯源,阐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价值基础,一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是实现司法公正;三是有效制约权力;四是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同时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在场与法定代理人在场的联系和区别。第二部分,以上海模式、厦门同安模式、云南盘龙模式为例对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了阐述,对N市Q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了介绍,并从该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了100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分析,随后对该区关于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实施细则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对N市Q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介绍,一是没有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二是合适成年人的选任范围及条件还不明确;三是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形式化严重;四是忽视了法律后果及救济措施;五是合适成年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第四部分,对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日本、奥地利等国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从合适成年人的选任、专业性、参与目的性等方面对中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差异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对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是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运行机制;二是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及选任条件;三是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四是纠正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形式化倾向;五是从法律上规定法律后果和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