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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纳入了司法程序解决,由此带来了行政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然而不是所有的行政诉讼判决的实现都是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成的,当其不履行判决义务时就面临法院执行的问题。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其特殊性使得它的各项制度和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有很大区别。由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差异性和相互之间力量的不对等性,因此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在执行方法、措施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研究起步晚,发展较为缓慢,因此笔者选择对行政诉讼的执行制度进行相关探索,试图对我国行政诉讼执行制度构建提出自己浅薄的意见。本文分为四大部分,采取了分析、综合、比较等方法。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从行政诉讼执行的相关概念、特征入手,理清了与行政诉讼执行相关的各种概念,并将其系统化,而且依据被执行的主体和客体不同对行政诉讼执行作出了简单的分类,最后从宏观的角度阐释了行政诉讼执行的相关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章通过相关案例入手,概述了我国对行政机关执行的现状。对目前执行难的具体表现、执行不力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作了大致分析。第三章分析了造成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执行不力的原因,大致有司法体制、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我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存在的糟粕以及法院内部因素这四大方面。并且结合了具体案例,分析了对行政机关“执行难”究竟是难在哪些方面。第四章则主要采取了比较法学的方法,就我国行政诉讼执行存在的问题,对国外及其他地区关于执行行政机关财产、行为时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制度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介绍。主要概述了德、法、日、英、美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有特色的执行制度,试图从这些已有的制度中找到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第五章是笔者对我国构建新型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在考量了行政诉讼执行的目的,比较了行政诉讼执行的各种模式后,确立了相关司法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大方向,并且对我国行政诉讼执行制度改革提出了六点建议。笔者就可被执行财产的范围,设立执行保证金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