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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随着贫富差距和国家的出现而结束,阶级的对抗和争斗愈演愈烈,司法权作为权力的一种象征也被反复提及。从古希腊文明开始到十七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司法权力数次易手,从公民①享有到诸神专属,之后又从神属降落人间,成为封建统治的权杖。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司法权最终归属于资产阶级所确立的国家政权。此外,在司法权的争夺过程中,司法权中的内容及司法权本身都发生着不断的变化,这种变化为英国和欧洲大陆司法审判权的演进和变革提供了优良的土壤,为最终在英国确立并完善陪审团制度补充了营养。近代以来各国在刑事司法裁判上逐渐开始考虑陪审团审判方式,尽管最后的取舍不一,但是足见陪审团制度的价值。作为旨在建立文明、民主国家的中国,在司法制度选择上更应立足国情并吸取世界经验。近年来,针对陪审团制度的讨论不断,褒贬不一,不论何种争论都是希望本国的司法制度能够行之有效、合理适情。因此,一些西方国家通过积极的立法试图维护法治发展的基本精神,使制度不致荒置,这正是法制发展的必然,即一种制度被发现缺点正是对其进行改进的开始。我国长期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其作用微乎其微,因此,废止之声不绝于耳。那么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或废?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如何改革?陪审团制度是否适合中国?这一系列的问题困扰着中国的刑事司法。应当看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从根本上不能起作用,这是制度性的失败,就是说依靠该制度保障中国刑事审判的公正、独立等目的已经不能实现,那么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另外,西班牙和俄罗斯近期的司法改革中重启陪审团审判制度,说明陪审团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生命力还是毋庸置疑的,而且,中国的部分省市也在进行人民陪审团审判的改革尝试,效果也很明显,可以说,这些因素已经为我国确立人民陪审团制度提供了条件。本文从借鉴西方陪审制度审判经验的目的出发,提出在我国构建人民陪审团制度,论文共分四个部分展开探讨:第一部分探讨了刑事审判中陪审团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是一项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源泉。由于陪审团制度发展的历史比较悠久,在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社会,陪审团制度所具有的形式和内容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所阐释的理论基础只是一些对陪审团产生和发展有巨大影响的理论,而不是面面俱到的各项理论。第二部分指出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陪审制度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体制设置,一种是英美法系为主的陪审团审判制度;另一种是以法德等大陆法系为主的参审制度,通过对这两种制度的分析,来展示当前世界刑事诉讼审判发展的方向和追求的价值理念。同时分析了加拿大的陪审团制度,这种布置的目的在于明确同样的陪审团制度基础在不同国家所显示出的不同特点,进而说明在构建制度时要考虑基础、理念问题,但同时还应考虑国家的实际。第三部分指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诸多诟病,必须进行重新构建陪审制度。对于为何要构建人民陪审团制度,本部分指出了构建的正当性。第四部分具体构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包括初始形态和发展形态两种。初始形态提出在中国部分地区适用人民陪审团制度,并做适用范围、陪审员的资格、遴选做出了比较狭窄的规定;发展形态注重的是随着各方面实力的提升而多各种内容范围的扩大。最后指出一些配套制度,与人民陪审团制度并行,进而保证达到刑事审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