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监督权作为监察机构的首要职权,是监察体制改革所彰显的腐败治理思维与治理方式的集中点。监察委员会监督权是在运动式反腐抑制腐败增量的基础上以预防监督替代惩罚监督的端口式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力量持续消灭公权力体系中现存的腐败因子实现“权力净化”的阶段目标进而充分发挥权力为民服务的效能,以善政保障人民的权利与当家作主的实质地位。
监督权以宪法与法律上的正当性耦合中国现实制度实践的需要,是人民监督权在我国制度中的延续。监察制度改革后,监察机构作为党的领导权在国家政体内的法治化载体,监督权基于“党管干部”原则与“权力制约”理论完成了对公权力的监察“全覆盖”。这不仅是涉及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与公权力行使主体的全方位监督,还侧重从道德内心到行为现实的品性监督。以此治理功能相对应,监督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思维障碍与制度困境。一方面,监督权的配置与监察制度改革的逻辑存在着矛盾性。对传统惩罚监督方式的路径依赖性依然削减了监督权的法律配置与运行空间。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因角色位移和职能错位而容易停留在纸面,不能在真正达到监察体制改革所期许的效果。另一方面,其理论症结还体现于监督权在践行监察“全覆盖”原则时同我国权力体系、宪法体制中其他原则的张力性。在我国的政治语境中“监督”并非是机构的扯皮推诿,而是各个权力单元协调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这需要实现监督权在我国宪法框架与权力体系内的理论自洽。
监察体制改革要以维护我国权力秩序、恪守宪法原则为前提稳步推行。监督权应配置与规范定义相吻合的制度措施,以“对事监督”权强化监督权对于行政效能监督的功能作用,引入民主因子扩大监督途径,将腐败治理成果以法治形式固定下来,完成向制度反腐的转变。同时应明确监督权与我国其他制度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基于党权同国家权力、政治同法治的分野,以我国宪法原则为遵循,在党的领导监督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监督制度,恪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原则,廓清监察委员会监督人民政协公务人员的理论框架,并且通过制约基层“准行政权力”为民主实践保驾护航。监察委员会监督权是切合监察体制改革与腐败治理深层逻辑的职权,是改革成效的关键节点,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监督权以宪法与法律上的正当性耦合中国现实制度实践的需要,是人民监督权在我国制度中的延续。监察制度改革后,监察机构作为党的领导权在国家政体内的法治化载体,监督权基于“党管干部”原则与“权力制约”理论完成了对公权力的监察“全覆盖”。这不仅是涉及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与公权力行使主体的全方位监督,还侧重从道德内心到行为现实的品性监督。以此治理功能相对应,监督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思维障碍与制度困境。一方面,监督权的配置与监察制度改革的逻辑存在着矛盾性。对传统惩罚监督方式的路径依赖性依然削减了监督权的法律配置与运行空间。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因角色位移和职能错位而容易停留在纸面,不能在真正达到监察体制改革所期许的效果。另一方面,其理论症结还体现于监督权在践行监察“全覆盖”原则时同我国权力体系、宪法体制中其他原则的张力性。在我国的政治语境中“监督”并非是机构的扯皮推诿,而是各个权力单元协调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这需要实现监督权在我国宪法框架与权力体系内的理论自洽。
监察体制改革要以维护我国权力秩序、恪守宪法原则为前提稳步推行。监督权应配置与规范定义相吻合的制度措施,以“对事监督”权强化监督权对于行政效能监督的功能作用,引入民主因子扩大监督途径,将腐败治理成果以法治形式固定下来,完成向制度反腐的转变。同时应明确监督权与我国其他制度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基于党权同国家权力、政治同法治的分野,以我国宪法原则为遵循,在党的领导监督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监督制度,恪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原则,廓清监察委员会监督人民政协公务人员的理论框架,并且通过制约基层“准行政权力”为民主实践保驾护航。监察委员会监督权是切合监察体制改革与腐败治理深层逻辑的职权,是改革成效的关键节点,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