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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自2008年生效实施以来,迄今已有11个年头。在实施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关办理了数千件反垄断案件,收缴了巨额罚款,执法已步入常态化;反垄断司法实施也不断增强,民事诉讼案件影响力日增。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对于保护和进一步促进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近些年,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形形色色的互联网公司和互联网产品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市场上。与此同时,互联网公司及其产品越发成为了人们生存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并改变着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谋生手段和生活习惯。互联网正在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转型的重要动力,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最近十年,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各种竞争参与者面临行业内的不断洗牌,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行为开始纷纷浮现。比如国外的HiQ v.LinkedIn案、Facebook v.Power到中国的大众点评诉百度案,以及新近发生的菜鸟裹裹与顺丰快递、新浪与今日头条案。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者开始利用自身在行业内形成的市场势力限制竞争,实施垄断行为。但是因为互联网行业在交易模式和竞争机制上存在双边市场、免费模式和网络外部性等特征,对传统反垄断执法和司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尤其在相关市场的界定方面,面临着互联网行业的严峻挑战。在传统的反垄断路径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基础与前提。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主要分为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定性方法界定相关市场的参考依据是消费者或生产者的认知,定量方法则需要通过大规模分析市场数据进行经济学分析,这些方法都是基于传统实体产业的特征来设计。在互联网行业中,由于交易模式和竞争机制造成其具有双边市场、免费模式和网络外部性等特征,因此用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互联网行业的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难以给出无可置疑或可以接受的边界、反垄断也不规制免费的产品或服务和需求者的考虑因素与传统产业考虑因素迥异。在吸取外国反垄断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和我国实际情况,可以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进行完善。首先,改进假定垄断者测试,划分双边市场类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出核心争议所在的某一边市场,也就是平台收取费用的那一边市场作为主要分析的市场。另一边执行免费模式的市场作为次要市场,主要起辅助作用。改变价格变量,比如降低相关产品的用户使用体验;其次,完善替代分析法,采用盈利模式的替代分析法、将用户列入考虑因素;最后,降低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中的地位。从而健全我国互联网反垄断制度的,促进互联网行业内良性竞争秩序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