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专利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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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两国的贸易额持续增加,专利权的侵权案件每年都在增加。专利权侵权事件的增加使得经济交流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所以应该积极地准备专利权保护方案。为了准备专利权保护方案,应该先对两国的专利权保护制度做到相互了解。这样的工作不仅对两国企业有益,在对准备专利权保护强化方案的准备方面也提供了好了参考资料。中国是在专利权的保护方面实行双重保护制度的国家。“双轨制”即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存的专利权保护体制。1984年最早出台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双轨制”。到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为止,对“双轨制”进行了确立。专利权的行政保护由专利业务管理部门和海关负责。专利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侵害行为下达停止侵害命令、调整损失赔偿额等,同时也负责对假冒他人专利和专利虚伪标记行为进行管制。海关通过边境措施,对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货物在通关入国时进行拦阻。专利权司法保护在人民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专利权者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损失赔偿,也可以使用诉前财产保护、诉前证据保护措施及侵害行为终止制度。对于假冒专利行为可以处以刑事处分。韩国的情况则是将知识产权严格地确立为私权的范畴。韩国的专利权保护体制原则上还只有司法保护一条途径。韩国的专利业务管理部门不能像中国那样对专利侵害行为采取积极的制裁措施。但是由于已经认识到了专利权侵害行为的严重性,所以为了使专利业务管理部门及海关也能积极地采取保护措施,法律上正在进行修订并对各国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韩国的专利权司法保护制度为三级三审制度,对专利权侵害行为履行停止侵害请求、损失赔偿请求、不当所得返还请求。对于刑事案件,可以向国家检查机关提出诉讼。如果对两国的专利权保护规定进行比较,不能判断哪个国家的法律好,哪个国家的法律差。对一个国家法律作出好与不好的评价主要是依据是否符合这个国家的国情。两国专利法保护措施都要考虑到国家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专利权的保护措施。两国为了强化专利权保护,对于不足的部分应该对两国好的制度进行互相参考,即中国的行政保护运营了27年,韩国也参考实行行政专利保护。中国在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方面,可以借鉴韩国的专利法院的运营。通过对两国法律的相互理解,吸取相互的长处和有点,然后起到共同进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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