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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跨国银行的地位和影响日益突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市场准入是最受重视的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对入世承诺的逐步履行,对外资银行的法律规制问题也日益为各界所关注,而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法律规制是对其进行规制的首要问题。本文以各国的银行法制、世贸组织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则和制度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文件为基础,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规制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以寻求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不断完善。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一般问题。本文着重论述了两个问题:(一)外资银行的概念、组织形式及特征。首先,本文认为,外资银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本文所称外资银行,印为广义的外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接下来本文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进行了简要的列举,详细的内容留待本文第三部分进行论述。最后本文从与内资银行相比较而言的角度,对外资银行的特征作了论述。(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概念、必要性、作用和目标。本文指出,所谓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是指一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资商业银行在东道国依法获准成立或营业,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而在资格条件、进入方式、进入地区、进入程度等方面进行的规范和制约。接下来,本文分别从法理角度和经济学角度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对于规制的作用,本文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证进入本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具有较好的品质;其次,促进国内银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再次,构筑隐性贸易壁垒的作用;最后,体现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之作用。至于规制的目标,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1)保护存款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2)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国内银行业;(3)维护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4)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二部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原则。本文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原则具体分为基本原则、责任原则和政策原则来进行论述,并阐述了各自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规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满足最低标准原则;(2)依法规制原则;(3)合理规制原则。规制的责任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东道国规制原则;(2)母国规制原则;(3)东道国与母国的分工合作原则;(4)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国际协调。本文认为规制的政策原则主要有三大类——保护主义原则、互惠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同时本文对各种政策原则的发展趋势作了阐述。 第三部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结合各国银行法制的规定,本文认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应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外资银行组织形式的选择。(二)设立外资银行机构的条件。1、关于申请人的条件规制:申请人的资格限制;申请人在东道国开办机构或从业的时间限制;申请人的资财能力;申请人的责任担保要求;监管当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慎性条件。2、申请人所在国家监管当局的意见以及监管制度的状况。3、对拟设外资银行机构的规制:外资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营运资金的规制;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规制。(三)并购进入的规制。(四)增设分支机构的规制。(五)申请设立外资银行的程序规则。具体包括:申请提交的材料;预申请程序;申请与核准程序;核准的修改与撤销;申请的拒绝;登记与开业。(六)业务范围以及客户范围的规制(七)地域范围的规制。 第四部分——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完善。本部分针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一)关于法制体例问题。针对我国目前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分别由《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规制的情况,本文指出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不断完善应当是将其与对中资商业银行的规制一并纳入到《商业银行法》中,由《商业银行法》对两者进行统一、系统的规制。(二)关于调整外资银行机构范围问题。目前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是由单独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来进行规制,而鉴于外国银行的代表机构与其它类型的外资银行机构有许多相同之处,为避免立法上的重复,本文认为可以将具有诸多共性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其他类型的外资银行机构综合到同一部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制。(三)关于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问题。本文从分析外国银行分行与法人型外资银行、独资银行与合资银行的差别入手,针对法律法规对各种外资银行的规制的具体规范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四)关于与母国合作监管的问题。首先,关于母国的确定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宜根据不同的情况对母国的确认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关于母国的有效监管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有效监管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参考巴塞尔委员会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对国际性银行及其跨国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本文对母国的有效监管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再次,关于监管信息交流的问题。在分析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五)关于股权收购进入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通过收购境内已经成立的中资银行的股份从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问题未曾涉及。本文对股权收购进入规制所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六)关于其他审慎性条件的问题。(七)关于申请与核准程序规则的问题。本文在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申请与批准程序的参与主体、审核与批准的时间限制、筹建阶段的设置、机构许可的修改和撤销程序、申请被拒绝的程序规则等方面就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完善问题进行了分析。(八)关于业务范围规制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立法建议:对外资银行从事非银行业务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设置外资银行可以开展的经营范围和种类所需要具备的条件时,除了考虑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条件,还应当考虑外资银行的经营记录、管理水平、风险控制状况等因素。(九)关于地域范围规制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应该将入世承诺的地域限制安排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