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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是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长期形成的,被大家承认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在 18—19 世纪初俄国农奴农村,习惯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农村的各种关系靠习惯法确立和调节,村社的秩序也由习惯法维持。研究习惯法对于研究俄国农民史有重要意义。 一 习惯法下农村的土地关系 18—19 世纪初俄国农奴农村的村社是土地重分型村社。农民对份地有使用权和某些支配权。份地的面积由农户的纳税能力决定。对于一些贫困农户,要保障他们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农民对宅旁园地享有私有权。宅旁园地的面积是与农户的纳税能力成正比的。对于农村的弱势群体也要保障一定面积的宅旁园地。农民对荒地有私有权和支配权。共耕地以“劳动组合”方式集体耕种,如果农户没有能力耕种份地,也可以得到其他社员的无偿帮助。总之,在 18—19 世纪初俄国农奴农村,习惯法在确立和调节农村土地关系时起重要作用。村社积极遵循习惯法,既满足了农户的生产需求,又实现了贫困农户的生活需要,同时也保证了村社的纳税能力,这是村社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 农村财产划分时依据的习惯法 习惯法是农村进行财产划分的主要依据。财产为整个农户共同所有是划分财产的前提。财产划分在三个原则上进行:保障新形成的小家庭的纳税能力;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户成员的私人财产。在不同类型的农民家庭(复合父权家庭、复合兄权家庭、赘婿家庭、复合叔权 48<WP=53>家庭、复合寡妇家庭),财产划分时依据的习惯法是不同的。在复合父权家庭进行财产划分时,作为家长的父亲有一定的优势,表现了明显的不平等性,家长极力避免划分宅旁园地。孀居的母亲在划分财产时也有一定的发言权。在复合兄权家庭划分财产时要合理一些,每一种财产都分成平等得份额,在兄弟间平分,对于不能平分的财产,要给份额少的成员一定的补偿。复合兄权家庭也极力避免划分宅旁园地。在赘婿家庭,赘婿既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又履行一定的义务。赘婿取得财产权的期限和财产的份额取决于与岳父岳母相处的和睦程度。赘婿有义务赡养岳父岳母,有义务替岳父家还债,有义务抚养妻子与前夫的儿子。在复合叔权家庭,叔叔与侄子对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复合寡妇家庭,年轻寡妇占有一定的优势。不同类型农民家庭的财产划分保证了农户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履行纳税义务,保持了村社秩序的稳定。习惯法对农村弱势群体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如对年老者的生活保障,对“女性群”的嫁妆和生活保障,对“无自制力者”的监管。这表明了俄国农民重孝道、尊老爱幼和团结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依据习惯法,女性的嫁妆、农民的衣物及圣像是农民的私人财产,体现了习惯法对农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三 农民在履行封建义务时遵循的习惯法 在征收租税时,按农户的纳税能力分摊租税和以连环保方式征收租税。纳税能力强的农户虽然可以得到较多的土地,但也要缴纳相应数量的租税,由于实行连环保,富裕农户要替贫困农户缴纳一定数额的租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农民分化,并加强了贫困农户的依赖性。在履行兵役时,一部分兵役义务由“受惩罚者”、“无劳动能力者”及“家境贫寒者”去履行,另一部分农户以“抓阄”的形式确定兵役次序,这在一定程度上 49<WP=54>保证了兵源,减缓了村社的压力。 四 对农民惩罚时遵循的习惯法 依据习惯法,对农民的惩罚方式有训斥、体罚、缴纳罚金、充军及流放等几种不同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村社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了村社的稳定。 习惯法是俄国村社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它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农民分化,对农民的思维方式和性格特征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