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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诚信体系关系到一个行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方向和发展结果,因此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是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素,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和权利要求能否得到尊重的重要保障。建筑装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需要这一行业本身对于诚信意识的认知与尊重,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企业和个人树立诚信意识,营造社会整体的诚信氛围,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从而在构建行业诚信体系过程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理想状态下的政府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职能:政府的自我完善职能、政府的道德规约职能以及政府的伦理道德教育职能。就政府的自我完善职能而言,应当包括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政府行政的有效性以及政府在自我完善与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善治而着力构建的服务型政府与法制型政府并重的基本格局。就政府的道德规约职能而言,其主要包括对个人信用的制度规约、对企业信用的制度规约以及相应的失信惩戒机制。就政府的伦理道德教育职能而言,其主要包括创设多样的教育途径、构筑有效的教育策略、强化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教育,从而在全社会树立诚信的风气、营造诚信的氛围。具体到我国建筑装饰行业这一具体领域来看,首先我国建筑装饰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具有一个良性的相关政策运行环境,所以该行业发展迅速且前景光明。但是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中也存在着明显诚信缺失行为。这其中包括建筑单位的失信行为、施工单位的失信行为、设计单位的失信行为、材料供应商的失信行为以及住宅装饰企业的失信行为。如果从政府职能发挥的角度来看,这些诚信行为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其次是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引导不足;再次是政府部门不重视培养企业自律意识;又次是政府对行业从业人员培养不足;最后是政府部门对行业信用中介方重视程度不足。这些,都属于政府职能发挥过程中政府应当努力解决的问题。政府职能在行业诚信领域建设中的作用,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目前世界范围内来看,政府相关职能的发挥可以分为美国模式、西欧模式和日本模式。其中美国模式是以市场为主导的诚信体系建设模式,政府在其中只起到引导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作用;西欧模式则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全交由国家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从诚信信息的收集整理到诚信信息的保存和使用,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社会环境的构造与影响,都由政府一手承担;日本模式则是政府引导下的行业会员制模式,这一模式强调政府对于行业协会的引导和规范,政府自身不直接参与实际运行。从目前我国建筑装饰行业诚信发展问题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在相关领域的管理实践来看,对于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可以从以下各方面着手构建。首先明确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发展的具体阶段,针对每个阶段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相对应地选择建设和管理模式。在体系初创阶段可以采用政府主导型的信用模式建设,在体系成熟的阶段,可以采用市场主导型的信用建设模式。从具体的实践过程而言,在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政府对于建筑装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可以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设立相关的专管机构,做好诚信信息的采集和评价工作,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做好后期的监管工作等。我国政府应从这些出发,着力发挥政府职能,努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装饰行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