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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伟大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过:“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作为矫正公司人格制度异化的事后补救措施,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将发端于英美法系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大胆引进并适用,成为全世界范围内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该制度的国家。但是在实践中,学界和实务界却多将目光集中在由公司债权人作为原告针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公司债务的行为进行起诉,最后揭开公司面纱,由股东替公司承担责任的传统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对实践中出现的由股东债权人针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进行起诉,并最终由公司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研究甚少,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如何规范公司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系统梳理。基础理论是制度研究的起点,是公司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的逻辑基础。文章首先对两大法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尽论述,从而得出我国适用该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而在现有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内对本文探讨的公司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对公司人格反向否认构成要件的全面分析,文章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三方面全方位分析了反向否认的司法适用,同时对各个要件具体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论述,最终得出只有全部满足以上三个要件才能反向否认公司人格,要求公司为股东的个人债务负责。第三部分是对公司人格反向否认适用范围的论述。与传统公司人格否认相似,在反向否认的适用范围上,本文主张只要存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自身债务的情形,则不论公司形态均可适用,本文同时对实践中易发生反向否认的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进行了重点分析。第四部分是对公司人格反向否认责任承担的论述。在该部分,文章主要从责任承担的范围和责任承担的方式两方面进行了探讨。在责任承担范围上,本文主张公司在其受益范围内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而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本文主张公司仅应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只有在股东无力偿债的范围内才能向公司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