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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公司设立的门槛降低,这极大地引起了民众创业和创新的积极性,各式各样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利弊不分家,除了利,弊端也是有的。门槛的降低有利于那些有创业志向但资金受限的人,但同时也方便了那些投机分子混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另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出现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有日益增加的趋势。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各类公司纠纷进行下去的前置问题,然而在理论上还有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本文希望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引出问题,进行分析探讨,透析出问题背后所通用的法理,期望能得到一个统一的解决此种类问题的方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的简单介绍,本案经过了三次审判,产生了不同的判决结果,通过分析本案,列出了案例中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关于股东资格的概述,包括了股东资格问题在理论上的确认原则和确认标准,还包括了该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的误解和笔者关于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的分析和看法。第三部分是对本文案例的分析与理解,依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分别对本案一、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及其判决原因进行分析和解释。第四部分通过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进行分析,以此来印证本文通过对一、二、三部分的分析而得到的结论的实用性。经过分析和论证,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首先区分内外部关系。如果是内部的纠纷,直接运用民事原则来解决,此时民商事原则并没有什么冲突;如果是外部的纠纷,则要首先考虑商法、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理念,考虑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而不应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了干扰商事行为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