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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不断焕发出活力的财产管理制度。遗嘱信托从产生至今,被广泛应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此有详细而完备的规定,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遗嘱信托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作了简略性的规定。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家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国民收入不断增加,人们拥有的财富不断积累,社会观念和家庭结构发生变化,遗嘱信托方式被越来越多人所知悉。同时,现代继承法律关系愈发复杂,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严峻,我国对于遗嘱信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现有遗嘱信托制度存在信托成立和生效、信托财产权属不明以及缺乏有效监管等缺陷,立法简单的规定也使得遗嘱信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解决当代复杂遗嘱继承纠纷。为应对这一系列新情况,我国亟需完善现有的遗嘱信托制度。在此背景下,本文重点对我国现有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考察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遗嘱信托制度,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遗嘱信托发展适用的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实情,提出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以期遗嘱信托制度能真正被适用于人们财产管理之中,发挥其特有功能与价值。本文主体部分主要由四章构成。第一章是遗嘱信托制度概述,本章第一节简单阐述了遗嘱信托的基本内涵,信托的定义、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和功能。第二节介绍了遗嘱信托的产生和发展,发现遗嘱信托思想萌芽于古罗马时期遗产信托制度,后来逐渐由英国用益制度产生了真正信托制度,并随之依遗嘱形式设立信托从而发展成为现代遗嘱信托制度。通过历史分析得出若干启示,即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既要注重本土资源的继承,又要注重国外经验的借鉴。第二章论述我国关于遗嘱信托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针对现行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本章第一节简单介绍现行立法对遗嘱信托的有关规定,以期对现状有清楚认识。本章第二节,归纳分析我国现行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律对遗嘱信托制度的规定稀少而简单,在重要的设立规则、信托财产制度以及遗嘱信托管理与监督问题上存在较大缺陷,亟需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进行完善。第三章是关于境外遗嘱信托制度的考察借鉴,综合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的遗嘱信托制度内容,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若干启示。我国现行立法对遗嘱信托制度的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应对目前遗嘱继承面临的挑战,境外国家和地区对遗嘱信托制度的设立、信托财产、管理和监督等的规定详细且完备。因此,我国应当注重国外经验的借鉴。具体而言,从宏观上讲,要注重制度与国情相适应,健全相应配套制度建设。从微观上看,一是在今后的完善设计上,遗嘱信托制度的立法规定要全面而细致;二是转变观念,以国家之力推动遗嘱信托制度发展,努力营造健全的信托法律环境。第四章是关于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考量。本章是针对上文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结合自己理解,提出解决的途径。为有效调整现代复杂的继承法律关系与减少继承纠纷,解决人口老龄化产生的社会问题,实现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遗嘱信托制度迫切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完善。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遗嘱信托制度的具体建议。在完善遗嘱信托设立规则上,借鉴两大法系的普遍做法,建议增加遗嘱信托设立的形式,明确遗嘱信托与遗嘱同时成立,规定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信托生效。在遗嘱信托财产方面,建议明确遗嘱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构建完整的遗嘱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规定遗嘱信托存续期间。在遗嘱信托管理和监督问题上,建议进一步明确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信托监管体系,遗嘱信托同样适用信托监察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