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历史原因,我过证券业市场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短缺已成为限制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瓶颈。我国资本市场匮乏,公开发行的股票要求太高,银行贷款额度过小,这些情况根本不能适应我国的国情,解决不了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有一部分企业由于困境得不到解决,便向职工及周围群众融资,却触碰到了非法集资的高压线。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提供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律及经济环境已经成为了决定一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不得不有效解决。私募证券有效率高、成本低、融资便利等特点,在融资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私募证券法律制度却处于缺失状态,影响私募的发展。为了避免由于法律缺失导致的问题再次发生,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依据,开辟企业发展的新环境,本论文在借鉴我国台湾及美国等国家的私募法律构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我国私募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相关建议。文章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分析孙大午案件、大午集团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以及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所触犯的法律;分析企业融资的金融及法律环境,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正文部分:第一章,私募证券相关概念的区分及意义。本部分先通过对私募的涵义及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私募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私募融资与民间借贷、私募发行与非法集资四组概念分析,为之后的研究打下基础,然后从四个方面讨论了私募证券的意义,得出私募是企业融资有效途经的结论。第二章,国内外私募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状况。本部分首先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了美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的私募证券法律制度,以便为大陆地区证券私募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帮助;其次介绍了美国1933年版的《证券法》第4(2)条、规则146、D条例、规则144、规则144A的内容;最后回顾及分析我国大陆地区私募证券法律的发展现状,从公司的职工股、内部的职工股、公司成立时对法人定向募集、公司设立后发行的新股、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面分析了我国基于私募证券的一些集资行为,以寻找我国私募证券发行法律方面的不足,解决私募证券法律方面的问题。第三章,我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完善。基于上述的研究分析,本部分从私募证券概念内涵区分、私募证券发行人的资格要求、私募对象的资格要求及人数要求、私募披露制度、私募证券转售限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以构建我国私募证券法律制度。结语部分:作者希望通过我国私募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完善,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推动我国现代化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