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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为了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必须对利用资源引起生态功能减损或丧失所导致的生态失衡进行补偿和恢复。因此,全面、系统地对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这一课题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狭义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即对为保护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和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广义的生态环境补偿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现阶段,我国虽然已在生态建设过程中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补偿,但是还缺乏规范化的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机制。因此,正确认识我国的生态环境现状,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妥善解决生态环境建设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是生态建设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为此,建立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机制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 本文撰写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从理论上分析了生态环境补偿的内涵、特征及性质。第二章阐述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及其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第三章阐述了我国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机制构想。具体阐述了落实这一机制要坚持在可持续性原则、公平原则、效益性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体系,确定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的标准、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救济途径等生态环境补偿法律制度的内容,并通过具体分析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资源价格制度、排污费制度、环境税制度等,以切实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机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