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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该领域的犯罪的办案实践中发现,部分地区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伙同政府农业办事机构弄虚作假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现象严重。笔者通过对一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基本上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农业保险补贴遭到严重损害,构成滥用职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系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某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理论出发进行系统分析,最终认定王某构成滥用职权罪更准确。王某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王某在办理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条例及文件的规定,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随意、随便或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王某虚假承保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行为,违背了农业保险政策的初衷,虚假承保保费补贴资金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王某主观上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被套取,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由点及面的展开,进而对此类犯罪构成的认定进行系统的分析,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运用法律进行评判。并根据目前我国滥用职权罪适用中存在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