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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流动摊贩的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但是由于制度的原因,流动摊贩处于违法经营状态。现实中城市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大多采取反复取缔的措施,城管与流动摊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暴力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城市流动摊贩的人员构成、形成的原因。将流动摊贩的从业人员分为三类,其中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为主。这些人员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由于他们自身知识、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进入高端行业,而流动摊贩的小规模经营为他们立足城市,谋取发展提供了途径。其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也为城市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成为城管强力治理的对象。本文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流动摊贩法律地位的演变及治理面临的困境,提出了问题所在。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三部分通过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存权、劳动权的法理阐释,明确指出基本权利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流动摊贩法律地位的合法化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宪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作为政府必须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所有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政府有权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流动摊贩的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规范、合理限制,但没有剥夺的权利,因此通过立法使流动摊贩合法化,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为现实中的权利,不仅是缓解目前城管与流动摊贩冲突的良策,更是体现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关于流动摊贩法律地位的界定,本文结合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做了阐释,指出流动摊贩作为合格的有名商主体——个体工商户的合理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流动摊贩问题并非我国独有,在充分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流动摊贩相关立法和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主要从立法的完善、法律的制度的构建、管理模式的创新和立体治理模式的构建四个方面提出了城市流动摊贩治理的应对之策,以期对我国流动摊贩的治理提供参考,促进城管和流动摊贩的“和谐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