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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在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方面已有多项突破,但是规定仍然过于精简,在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中也没有规定与涉外遗嘱直接相关的规定。遗嘱的构成要件是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法律适用法》中涉外遗嘱的冲突规则分为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遗嘱方式的概念小于遗嘱形式要件的概念,遗嘱效力的概念大于实质要件的概念,实体法和冲突法的不对应以及概念上的模糊导致法官不明白冲突规则的范围。遗嘱方式的连接点与国际趋势相比,少了不动产所在地连接点,这是一个较大的疏漏。当前,一国公民在海外购置房产或者移民以后在国内留有房产的情况屡见不鲜,不能排除遗嘱人依不动产所在地法订立遗嘱。涉外遗嘱效力的连接点包括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国籍国法或者经常居所地法,没有规定如何适用这一规则,究竟是适用其一皆有效还是选用其一。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三条以及《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六条,我国并没有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遗嘱领域的适用,不仅没有贯彻遗嘱自由,还给司法实践中造成了麻烦。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往往会造成审判的不公正,《法律适用法》施行四年有余,涉外遗嘱继承案件的审判经验在增加,审判中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我国法院审判的涉外遗嘱继承案件多为涉港遗嘱继承纠纷,各法院针对涉港遗嘱纠纷适用的法律不一致,各级法院对《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看法不一致,遗嘱效力的准据法的选择存在倾向于中国的态度,针对部分立遗嘱人做出选法的意思表示,几乎没有法院作出回应。自从我国经济实力上升,对外贸易、移民频繁,我国的涉外遗嘱纠纷的数量逐渐上涨,因此完善我国的《法律适用法》对于维护立遗嘱人的权利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在涉外遗嘱领域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采取明示和默示的方式,在遗嘱生效前都可以设立和变更,当事人可选择的范围包括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通过合理性探讨以及国际趋势的总结,我国的涉外遗嘱冲突规则可以采用简便的二分制原则,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二分制,实现与实体法的对应。形式要件不仅包含方式,还包括遗嘱参与人资格和遗嘱的撤销,形式要件冲突规则的连接点增加不动产所在地。实质要件的内涵包括遗嘱能力、遗嘱受益人资格、遗嘱保留份、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解释五要素,同时限制实质要件冲突规则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符合立遗嘱时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均为有效。这些连接点是在密切联系以及对立遗嘱人的意思推定上所选定的,加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都是为了尽量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平衡,逐步实现国际私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