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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制度自1992年正式建立后,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产生各种适用问题,出现了制度与实际半脱节的困境。其中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事实收养关系问题:从学界对事实收养关系一词的定义,到事实收养关系的效力问题,都存在巨大争议,至今也未达成共识。为了更好地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以促进事实收养关系合法化为视角,在讨论事实收养定义及相关法律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论述法律上有条件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更好地保障已经或将要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收养立法提供参考。第一部分是研究问题的提出。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事实收养的案件(2017)苏12民终1090号所引发的关于事实收养关系问题的争论,并分析研究事实收养关系合法化的意义和价值所在。第二部分整理事实收养的历史发展脉络,分析事实收养的概念及事实收养效力的争议。介绍事实收养概念的学术界观点,及其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提出笔者对事实收养概念的理解及事实收养效力问题的观点。第三部分是关于事实收养效力的司法裁判现状分析。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为案由检索出来的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出司法实践中对事实收养效力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有效说、无效说。第四部分是由上述分析引发的关于立法和司法层面的思考。主要是在对第三部分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及困惑进行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现状提出包括放宽收养人条件、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和收养关系时效取得等建议,以期完善我国收养立法,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