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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程序的高效性以及保密性使商事仲裁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最为广泛采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一般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比较复杂,案件审理周期也相应比较长,在审理期间恶意当事人可能会做出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的行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临时措施制度应运而生。不过与完善的仲裁裁决制度相比,临时措施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关于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问题,各国立法态度和规定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临时措施想要在域外得到执行面临重重困境。本文以临时措施基本概念为基点,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在分析仲裁立法和规则的基础上分析案例,展开对中国目前临时措施制度的探讨,据此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一共有四部分,主要围绕四个问题进行研究,即法院执行域外仲裁庭或法院作出的临时措施裁决或命令的原因,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在实践中面临什么困境,临时措施在目前大背景下是怎么得到执行的以及中国将来要怎么使临时措施得到高效执行。第一部分是对临时措施基本内容的的介绍。第二部分是对临时措施域外执行适用冲突的探讨,重点分析了《纽约公约》的适用性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一般会选择在中立的第三国进行仲裁,这样仲裁地与执行地并不一致,加上当前各国对临时措施法律属性认识不同对临时措施相关规定也自然是千差万别,这也导致临时措施域外执行问题比较棘手,国际上缺少通行的国际公约使得临时措施执行问题更加复杂,因此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纽约公约》解决此问题,但是这种观点存在诸多争议,在实践中各国法院态度也不相同。本文结合学者理论和实践认为在当前缺少相关立法的情况下,公约可以适用。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第三个问题的剖析,即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临时措施是怎样得到执行的。临时措施执行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瓶颈。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了第二工作组专门进行《示范法》的修改工作,新的《示范法》在2006年得到通过。《示范法》虽然没有强制力,但是给各国立法提供了蓝本,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和认可,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已经参照《示范法》修改了本国仲裁法。并且根据本国具体国情规定了临时措施执行制度,总结起来主要有法院协助模式、执行裁决模式、执行判决模式、变通执行模式,本文通过分析这些国家的做法,希望找出解决问题的渠道。第四部分主要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出发,分析目前我国临时措施执行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并结合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