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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高利贷问题一直相对较为敏感的话题,在高利贷是利是弊、能否入罪以及如何进行监管等方面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尤其是在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立法不能继续缺位的状态。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高利贷所涉及的群体已经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关乎民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2011年各地民间借贷危机凸显,社会各界对“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广泛探讨也反映了这样一种现状,即民间借贷相关立法工作已经刻不容缓,法制建设要与金融体制改革同步。本文从当前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的现状出发,结合法理学、民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理论,主要从三个部分阐述对高利贷现象的认识和法律规制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第一部分提出问题,以温州、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为切入点,分析当前民间借贷的广泛性、无序性的特点,重点指出现阶段立法体系中民间借贷相关立法文件并不完善,尚缺乏一部效力较高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高利贷行为的处理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问题。立法上的缺失最终会转化为金融交易行为中的法律风险,从而进一步助长民间金融利率的高位运行。第二部分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一方面私法自治的原则要求市场中的平等主体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即使以此达成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超过规定标准的利率,也应当认定为正当的;另一方面,在公私法接轨的理论之下,对民间高利贷的监管要把握好“度”,既要认可高利贷对经济发展的重要补充作用,又要对高利贷诱发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打击遏制。第三部分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应当完善民间借贷立法,给予民间高利贷-定的发展空间,适当提高最高利率标准,并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最终将定价自主权让位于市场主体,改变当前金融市场的垄断格局,以充分的竞争来降低高利贷的利率水平;与此同时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遏制高利贷讨还引发的其他暴力犯罪行为,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秩序,真正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