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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首次引入的管理人制度,创制了企业破产的重整程序,再造了原试行法中的和解程序,成为新破产法的“三大基石”。另外,近年公布的公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清算中首次确立了强制清算程序。在现实中,《劳动合同法》实施、金融危机、高利贷债务危机这三大事件的集中爆发期内,均造成了国内大批企业的倒闭破产。由于经济主体的复杂多变,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并存,其中所涉及的财务症结与法律问题,交叉重叠,乱象层生。目前,企业清算业务集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中,其从业人员,往往是专业单纯、知识结构单一,往往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企业清算市场的需要。将法务会计作为企业清算的主导力量来进行研究,不仅对拓宽其研究领域、开展多视角的实用性研究具有开创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解决新破产法所创立制度的人才缺位、对提升中介机构的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对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等重大问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论文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中外对比)、现场调查以及抽样调查法,以符合中国国情的法理原则与会计原理为指导,结合企业清算现有的法律规范与执业准则,针对法务会计在企业清算中的应用进行了大量的实用性研究。首先,本论文论证了法务会计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全面主导破产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等角色定位的理论依据及现实可操作性;同时,还规划设计了强制清算公司以专门解决强制清算制度的具体实施问题,解决现实中大量的吊销企业的清算失控问题。其次,本论文结合“五谷道场”破产重整第一大案、浙江司法系统在破产和解中整合会计师、律师业务的大胆尝试二个具体案例,为法务会计在企业清算中的具体运作,提供切实可行模式。另外,本论文结合中国国情,突破了西方法务会计服务领域的窠臼,让法务会计走出司法领域,进军企业清算界,体现了让法务会计更多更直接地服务于经济的思路;同时,还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和成熟理论,探究法务会计在中国的企业清算中的发展方向与模式,研究了人才的培养机制以及与其执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和业务准则的制定等相关问题。法务会计在企业清算中的应用方案是笔者基于自身在法律与会计二大行业的业务实践、借鉴西方主流的法务会计理论而设计完成的,具有一定的实践根基与可操作性。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证,能够为拓展法务会计的发展空间提供新思路、新模式,让更多的人参与其实用性研究,让这一新兴职业在中国能够有跨越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