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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影响”条款指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在法律实践中适用标准波动,呈现出相当的不确定性与不统一性。法律解释的正确性是其理性适用的前提。本文着力于从多角度探究“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性意义,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条款适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理性适用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与第二章对“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性意义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从遵循例示规定特点、参考国内解释资源、追溯相关国际公约、借鉴国外立法四个方面着手,对条款涵义进行剖析;第二章在针对三种条款定性观点的层层质疑之中,通过考量立法技术与现实需求、梳理拒绝商标注册的规定体系、探索条款保护的公共利益,进而明确条款定性。第三章对“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实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在总结现有实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侧重考察裁判者在实案中的具体适用思路,分析其整体特点与矛盾分歧所在,为探索理性适用方案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问题指引。第四章对“不良影响”条款的理性适用思路进行探讨,提出了三项建议。首先指出,意欲偏离条款的规范性意义进行理解适用,必须对法律确有漏洞且以“不良影响”条款填补为最佳进行严密论证与充分说理;再者,以条款的规范性意义作为起点展开多角度推演,得出其适用原则:对标志本身进行价值判断,不考虑任何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而产生的因素,如使用主体、使用时间、使用者的主观状态,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等等;最后,针对个别特殊情况,积极审慎地探讨适用原则之例外,认为仅在符合条款规范性意义的前提下,为充分实现条款的目的与功能,可结合标志指定商品或使用主体对是否构成不良影响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