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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对证券投资者民事权益保护仍过多停留在国家公法监管层面:市场准入、事中监管到事后行政处罚,仍旧主要依靠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各种行政手段和方法。市场经营主体侵权行为引发投资者民事权益损害的后果,所承担的依然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责任承担方式。即便市场经营主体违法程度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程度,刑事责任的承担虽然严厉但却极少使用。行政、刑事等公法上的责任貌似手段严厉、处置严苛,但这般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民事实体权利受到实际损害的证券投资者来说却于事无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是入刑后的刑事处罚,旨在维护宏观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调整社会公共利益和维系社会公共关系,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民事权益作为一种私法上的利益被长期排斥在法律救济之外。随着证券业的兴旺发达,证券市场不断成熟,世界各国越来越强烈的认识到“投资者”是一国一地区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直接关系证券业的兴衰成败。世界各国纷纷将证券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作为证券法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外国证券私法化倾向亦愈发浓烈,对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进行弥补是法律彰显对私法领域投资者民事权益保护最直接的体现。修改后的《证券法》已经确立“民事责任优先”责任承担方式,并逐步扩大投资者民事赔偿案件可诉范围,这是证券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应当建立与民事责任优先相配套的投资者民事救济法律制度、机制,并适应证券经济的发展建立多元化多层次投资者民事救济体系。本文站在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进行特别救济的角度,充分尊重证券投资者作为商事主体以及证券市场对效益价值的追求,结合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救济制度、非诉讼救济制度基本原理,充分借鉴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在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法律制度相对发达和成熟地区的先进经验,辅以符合证券投资者特点的程序保障机制,旨在构建可供投资者选择并能切实实现民事实体权利救济的完整制度体系,这必将彻底改变证券投资者在民事权益上标榜“有权利”却始终无法实现“能救济”的尴尬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