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加强却带来了虚假诉讼这一新的法律问题。串通诉讼侵害配偶财产的行为就是虚假诉讼的一种类型。串通诉讼侵害配偶财产行为主要是配偶一方串通第三人采用伪造证据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由第三人起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法院判决合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构的夫妻共同债务,使配偶一方在共同财产中的潜在份额减少或者丧失,侵害配偶一方的财产,或者在诉讼前通过要挟等手段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侵害配偶一方的财产。此种行为在行为方式、行为目的、主体身份、侵害对象、社会危害性以及诉讼特征上都具有特殊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可以得出串通诉讼侵害配偶财产行为至少有五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其中重点讨论了配偶一方是否知晓配偶另一方与他人串通诉讼的行为的定性,如果是配偶一方知晓的情形不存在诈骗的可能性,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而配偶一方不知晓的情形则构成诈骗罪。此外还讨论了影响该犯罪的犯罪数额、既遂与未遂以及主犯与从犯认定的其它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