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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实现公民劳动权的前提,而公民劳动权的实现,是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大问题。因此,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就业权利,尽可能促进公民的就业,是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大学生是公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我国对将大学生界定为在普通高等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其中包括高职生、高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其不论是在读状态还是在毕业后都可以称为大学生。本文所说的大学生,特指处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后、初次取得就业岗位前这一阶段的大学毕业生。而处在这一阶段的大学生,刚刚步入社会,缺乏生活保障与社会经验,同时大部分大学生还不能将其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迅速应用于实际工作,致使他们的工作能力相对于其他劳动者而言比较低下,就造成大学生较难就业的现象。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发展水平低、政府职能发挥不充分等原因,给大学生平等就业造成了种种障碍,并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从另一方面说,大学生是国家新生劳动力的代表,决定着我国未来生产力发展的前途,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关系到国家人才发展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兴旺发达,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还需要重视的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对于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最关键的是要完善立法和司法制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彰显法治国家的内涵,才能保证大学生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以法律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对国家、社会以及大学生本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对于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问题,从多视角进行了探讨。在引言部分,主要对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的意义、现状、思路、方法进行了阐述和探讨,并对国外有关促进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借鉴。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平等就业权相关概念界定、大学生就业现状分析、大学生就业不平等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实现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在第一部分,对平等、平等权、就业、就业歧视、就业平等权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参照了一些外国学者对于平等概念的定义,然后阐述了作者本人的观点:即平等与否应当基于社会成员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来判定,即在权利平等基础上,一方面每位社会成员都要以其对社会付出的多少为尺度而取得相应的利益;另一方面,每位社会成员也要根据其所受到的社会对于其利益的保护的程度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在全文中紧扣这一平等概念,提出、分析问题,探讨相关对策。在第二部分,一方面介绍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保障大学生就业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另一方面列举了我国当前仍然存在的对于大学生就业歧视的一些现象,如就业保护、用人单位就业歧视问题等,并分析了法律对用人单位权利的削减与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关系。在第三部分,对造成大学生就业权不平等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包括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促进和保障就业立法缺失、政府履行责任不到位、用人单位的本位主义以及就业及相关者平等意识的淡薄。然后在分析这些原因的基础上,着重从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了深入透析,认为导致大学生就业不平等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缺乏平等的就业分配机制、立法体制不健全、可诉性立法制度不完善、民主决策与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用人单位行为引导机制偏失、以及促进就业及相关者平等意识提高机制的缺失等。在第四部分,对实现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的措施方法进行了探讨。即通过从立法、司法、社会三个角度来探讨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问题。作者特别强调了促进大学生平等就业的司法保障,同时就公众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及完善立法对于保障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进而提出了政府、社会和公民相互配合与互动,国家积极立法和执法、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和就业者个人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多方位多渠道促进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