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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网络拍卖这种新型交易模式日益盛行。因网络拍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也日趋增多,因为其应用自动化交易系统辅助交易订立合同,对传统合同理论也带来冲击。联合国相关部门以及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均采取相应立法应对电子交易对法律带来的冲击。本文以网络拍卖合同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分析、归纳分析、政策分析、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网络拍卖交易的特性,剖析网络拍卖交易各个环节的行为性质,深入探讨拍卖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及履行等问题。凭借对网络拍卖合同相关问题的具体法律性质分析,进一步厘清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明确网络交易中网站经营者、使用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助于网络拍卖纠纷的解决。本文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先说明问题的起源和意识,指出所研究的目的和范围在于网络拍卖合同,并就研究方法作说明。第二部分主要阐明网络拍卖的本质和内涵,并结合自身的参与实践总结网络拍卖的具体流程和类型,而后着重对比分析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的区别,明确网络拍卖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而进行的竞价交易,与传统拍卖有本质区别。第三部分是本文重点也是难点所在,具体分析了网络拍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提出不应一概否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网络拍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借鉴国外电子代理人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功能定位、缔约能力、行为归属等对合同理论提出的新问题。明确了使用网络拍卖机制订立合同时,刊登与出价等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具体分析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定,并依据网络拍卖类型,摒弃交叉要约说,对网络拍卖中的要约和承诺作具体分析。论文的第四部分探讨网络拍卖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并针对平台提供商的替代责任作重点分析,认为平台提供商应当且仅应对其知道或者被告知信息侵权或违法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并提出相应法律适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