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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走向法治的进程中,高等学校治理中的法律问题凸显,高校屡屡走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在案件的背后所隐藏的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价值问题、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司法审查与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等等。在第一章中,本文首先介绍了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产生于德国,其基本特点是不适用司法保留,并且排斥司法审查。在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传播过程中,该理论的适用范围又得到进一步的扩大。第二章介绍的是对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质疑、突破与发展,也就是经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治国原则和人权保障理论的冲击,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因其漠视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而遭到了广泛、激烈的批判。各国纷纷对该传统理论进行了改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还是德国。有两种理论影响深远,一是乌勒(Ule)教授于1956年提出了著名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将基础关系从特别权力关系中剥离,使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大为缩小。二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司法判例提出来的“重要性”理论,它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范围更为宽泛,使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于特别权力关系,给了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以致命一击。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也大致走了与德国相同的路线。第三章主要探讨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大陆的引进问题。在我国,虽然没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现阶段引入修正后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存在基础的。第四章分析的是高校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将高校定位于事业法人,司法实践中将其定位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因为两种说法都有缺陷,故本文认为应借鉴国外理论,将其定位于“公务法人”。第五章研究的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第六章探讨的是如何让司法的阳光照耀学术的殿堂。提出了如下的设想:借鉴国外的重要性理论;明确规定高校的公务法人地位;引入正当程序原则;法院的受案范围有限,兼顾尊重学术自治权;司法也要对学校的规章制度适当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