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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联欧公司诉三亚市人民政府的个案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引出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思考与论述。全篇论文围绕着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展开论述,分析了行政优益权的概念、国外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定、分析了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存在方式及问题、并尝试探讨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优益权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优益权的概念、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特点及内容。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一些行政法比较成熟的国家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定。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第四部分探讨了解决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存在问题的办法。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融合的产物,是民主化程度提升的一种象征。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优益权问题是行政合同理论的核心问题。行政合同优益权是行政合同的核心制度,但我国目前对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在现代行政中为了克服合同固有的局限性,保持行政行为的公共性,当公共利益与行政目的难以实现时有必要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合同有益权。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对行政优益权的种类及范围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与实现行政目的所应具有的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权也未得到普遍确立;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定只是借鉴了民事合同的规定,强调双方对变更和解除权的平等享有、协商解决;对制战权与与强制执行权的规定更是没有规范的法律条文予以保障。本文借鉴学界通说理论对行政优益权进行了系统的论述,通过分析行政优益权自身特点以及现实状况,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之道。以期为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规范化、合理化作出一些探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