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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环境资源产权交易和资源用途管制入手,着力于中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创新研究。指出只有政府和市场双管齐下,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才可能保证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其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的实现。 第一部分集中分析了现行法律制度安排的缺陷。由于现行制度安排忽视了市场机制对环境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忽视了环境的资源属性及生态效用,忽视了对私权的确认和保护,加上国家的管制不力,造成了我国环境资源在开发利用方面的低效率、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针对上述问题,第二部分以环境资源的产权与行政权的有效结合为指导思想,指出制度变迁的方向,进行制度创新的理性设计。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创新之处。以产权理论为基础,分别阐述了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法律制度和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法律界定及其特点,指出了我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明确了我国确立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交易立法进了初步构划,涉及到了交易的立法原则,交易主体,交易对象等问题。 第四部分通过介绍国外排污权交易情况,提出了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排污权的性质,排污权的初始配置,排污权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范围等。论证了在我国设定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尤其论述了在制度创新方面的重大意义,说明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向。 第五部分以行政权理论为基础,论述了资源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通过说明转换资源管理方式的必要性和用途管制的基本内容,论述了用途管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硬化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约束,是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的核心问题,法律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应体现在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划分,变更审批,职权划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