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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与网络犯罪高发两大背景下,完善我国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制度,既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有力保障。但是实务中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活动流于形式,未能发挥质证的作用。本文围绕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展开研究,由引言、正文、结论组成,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概述。首先,总结学理和实务观点,确定刑事电子数据内涵。其次,梳理刑事电子数据特点,包括专业性、虚拟性、三层逻辑结构等。再次,梳理学理和实务观点,提出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定义。最后,总结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的特殊性,即证据的展示形式多元、专业性强、质证内容比传统证据更丰富等。第二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基本要素。第一,明确刑事电子数据质证主体,包括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第二,确定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对象,包括电子数据本体、相关笔录和鉴定意见。第三,结合三层逻辑结构和质证对象,梳理质证内容。第四,明确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程序,包括质证准备程序和庭审质证程序。第五,确定刑事电子数据质证方法,包括发表意见和庭审询问。第三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现状考察。一方面,梳理相关规范文件,指出位阶低、缺少专门性规定以及内容模糊性等问题。另一方面,结合实务案例,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包括电子数据质证主体不专业、质证对象不明确、质证内容不科学、质证程序不合理以及质证方法效果差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困境原因分析。其一,专业人员参与质证困难,包括法律定位不明、启动范围受限、选聘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其二,控辩双方对电子数据质证对象的认识不充分。其三,质证内容不科学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把握电子数据特点。其四,质证准备程序存在不足,阅卷制度与庭前会议不能满足电子数据的特点。其五,质证方法不科学,忽视鉴定人、侦查人员参与质证的作用,庭审询问存在短板。第五部分是刑事电子数据质证制度完善建议。一是,明确专家辅助人法律定位、启动条件、选聘资格,建立专家名录,并增设电子数据专家法律援助措施。二是,明确电子数据质证对象,并梳理质证对象的具体细节。三是,根据电子数据特点,建立“物理载体—虚拟载体—信息内容”质证内容逻辑。四是,改进阅卷制度与庭前会议制度,明确获取电子数据的时间、方式以及救济途径。五是,注重人与电子数据的联系,解决出庭困难,完善庭审询问,实现电子数据质证方法的“人—证”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