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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写入,是对以往民事检察监督实践的总结与认可,使再审检察建议拥有了合法的外衣。按照制度的设计,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独挡一面,然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理论指导及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再审检察建议这项新的检察监督方式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新民诉法实施已经有一年有余,笔者因感慨于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的进度和难度而多有思考,遂展开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研究,旨在为推动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本文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得出完善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方案,以期能够真正改善办案结构、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法律创设再审检察建议的预设目的。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部分共分四章。正文第一部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的概述。首先,笔者清晰明确地阐述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其次,笔者总结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笔者列举了理论界存在的两种关于再审检察建议性质的观点,通过剖析该两种观点的不合理之处,引申出笔者认为正确的性质,即: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性和个案指导性,是集公权力与协商体制于一体的柔性法律监督方式。再者,论述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入法的历史进程。该部分笔者首先回顾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进程,自1983年出现了完整的再审检察建议概念开始,到2012年8月新民诉法赋予其法律地位,经历了近三十年的时间。第二部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证考察分析。通过列举分析全国民事检察工作的数据及基层民事检察工作情况,考证再审检察建议的历史发展情况及目前运行态势、特点。本文第三部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立法缺陷及实践困境。第一方面是再审检察建议的现实问题分析。主要表现在检法两家协调配合不好,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及反馈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第二方面从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及理论角度,表现为民诉法的法律位阶导致其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效力没有涉及,监督效果缺乏保障,民诉法209条作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受理的前置条件,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本文第四部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及制度完善。笔者从四个方面来论述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从立法的角度上讲,应当明晰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范围,以促成二者的有机衔接,赋予再审检察建议程序上的强制力,修正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程序的规范与设计角度方面,不仅仅需要规范检察机关阶段再审检察建议程序的制发、审批、送达制度,更需要设计制定法院阶段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审议制度;在保障再审检察建议的运行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决策制度,建立再审检察建议的后续反馈及跟踪监督长效机制,确立再审检察建议的异议处理机制;在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方面,包括合理引入调查核实制度,检察建议书的公开说理制度,建立长效统一的法律文书库,以及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机制;在建立法检沟通协调的长效机制方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检察长列席再审案件审委会制度,检法会签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实施细则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