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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古鉴今是法史研究的重要价值,今天的中国正处于巨大变革时期,在向“法治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历史能提供给我们什么样的借鉴?基于这一目的,笔者着手南宋民事法制与社会变迁的研究。传统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关注更多的是法律条文,缺少对法所存在的社会及法如何与其存在的社会进行调适的考察,难以摆脱政治制度史的局限。为了更真实地了解历史,更清晰地反映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从而为今天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更有益的借鉴,笔者尝试以法社会学的视角,将研究的范围扩大为法如何与变动的社会相适应、法律实践的效果如何、哪些因素影响法律功能的发挥等问题。具体运用了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研究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自然要以与人们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民事法制作为着眼点。笔者将研究中国的民事法制的重点放在南宋,是因为一方面南宋是中国民事法制发展的重要时期,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第一部司法实判著作《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留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一手资料,保证了研究的可靠性。此外,与南宋同时期的西方社会同样经历重大变革,不少学者认为西方近代法律传统的起源就在于11-<WP=4>13世纪。因此从借鉴历史和探索规律的角度对南宋民事法制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笔者分四步逐层深入进行研究,首先,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基础,考察南宋民事法制的内容。南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力范围扩大,确立了有限的私有制,交易关系复杂且相对完善,民众有“好讼”的心理,民事司法传统由伦理型向理智型逐渐转变。南宋的民事法制较前代发展了;其次,笔者以南宋社会为视角考察南宋民事法制发展的原因。在社会经济层面上,商品经济发达,导致民事法制的发展成为必要;在社会结构上,商人地位提高,城市规模扩大,具有了有利于民事法制发展的环境;在社会精神上,以理学为主的学术思想丰富起来,民众的“重本抑末”心态发生动摇。再次,以与同时期的西方比较为依据,笔者探讨了南宋民事法制的影响。南宋与同时期的西方社会均经历着由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社会变革,不同的是南宋的变革是在旧有的社会框架内进行的局部调适,民事法制被吸纳到旧有的法律体系中,而西方则由于商人阶级的形成,以商业为主的城市的出现以及教皇革命等因素,导致独立的民法部门产生,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结果中国在封建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西方从此逐步走上近代化的道路。最后得出本文的结论及其带给笔者的四点启示。本文的结论是南宋民事法制的发展是南宋社会变迁的结果,而南宋民事法制的发展状况也影响了日后中国社会的变迁。这段历史为我们今天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与启发:其一,在社会变革的初期,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能动作用,应积极促成法律意识形态的转变;其二,法与社会相互作用,社会变革需社会经济条件、社会结构条件及社会精神条件等综合发生作用;其三,为了达到促使社会转型的条件能综合发生作用,塑造新的法文化传统是有效的方法;其四,今天我们要建立法治国家就应致力于塑造依法治国的法文化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