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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时代背景下,行政权力通过资源分配对处于贫困和急难状态的公民进行救助的手段将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中国行政救助主要依靠政策构建,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但我国行政救助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无法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我国的行政救助理论上是在秩序行政下构建的,其与给付行政下的行政救助在救助目的、救助手段、救助性质以及理论依据等方面都不相同。而且行政救助理论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性质上被限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不清,理论研究不深入,视野狭窄。加强对行政救助法治化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对行政救助的基本范畴进行了重新的界定,拓展了传统行政救助理论的研究空间,并全面分析了行政救助的理论基础。以广义的行政过程论为线索,将行政救助的过程分为行政救助立法、行政救助决策、行政救助实施和行政救助救济四个部分,运用规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分别对各部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法治化的建议。行政救助立法完善应该贯彻生存权保障理念,制定城乡一体的立法,并应遵循社会国家原则、辅助性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救助制度涉及到资源配置,而社会资源处于不断变化中,立法机关不可能对行政救助中资源配置的总量和方法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因此行政救助中不可避免的要有行政机关行使大量的决策权。我国实行“分税制”,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地方财政状况的多样性,使得行政救助中裁量决策权的运用更加广泛。应该从行政救助决策权、行政救助决策程序和行政救助决策监督等方面对行政救助决策进行法治化约束。行政救助立法和行政救助决策中形成的行政救助规则需要行政机关的具体实施将其落实,行政救助实施的法治化应该明确行政救助实施的原则,规范行政救助实施的主体,完善行政救助实施的程序。为了给公民获得救助的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应该对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进行完善。在发挥信访的救济作用的同时认识到信访救济的辅助性。完善行政救助的复议制度,加强行政救助复议机关的中立性和专业性,确定行政救助复议前置原则。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增加给付诉讼类型,建立行政救助诉讼的简易程序,将因行政救助造成的损害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