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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法学理念的变革,行政给付作为国家行政活动的重要手段,一种新的、特殊的行为模式,已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中。在繁复的行政给付法律关系中,多方利益交织在一起,一方利益往往涉及到他方利益的保障与实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与行政机关分别代表的私益、公益之间的碰撞和协调,是行政给付中无法回避的矛盾。对于行政管理的灵活性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必须加以适度约束,否则行政机关就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虽然站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但并没有过多的沿循前人分析思路,而是以行政给付中给付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为视角,通过完善给付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体系,规范行政机关的给付行为,促进行政给付法律制度的完备。文章共分四个部分依次展开:第一部分,针对国内外对行政给付内涵认识纷繁的状况,对行政给付的概念进行分析,从行为主体、法定职权、目的及法律意义四个方面对行政给付行为进行界定,提出本文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行政给付中信赖利益的构成以及行政给付中信赖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行政给付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进行阐述。目前,行政给付领域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模糊不清,而没有一个明确的理论依据的原则是站不住脚的,该部分分别从“自由法治国”到“社会法治国”的演变和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演变两方面谈起,深入探讨行政给付领域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依据。第三部分,比较国内外对行政给付中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由于国内外行政法治发展的不一致性,相对来说国外的行政法治要更为完善一些,特别是在行政给付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都有着比较完善的规定,虽然说两大法系在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时方法和侧重点各不相同,但是他们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通过对两大法系各自代表国家的比较,可以为我国建立自己的保护方法提供借鉴和经验。第四部分,提出行政给付领域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保障构想。首先对信赖利益保护机制引入行政给付领域的学理意义进行探究,然后对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比较其与真正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差距,以指导我们的立法实践。最后,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给付信赖利益保护机制的构想。这种保护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