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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财政法》缺位、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和事权关系缺乏明晰划分的分税制背景下,地方政府一方面公共物品提供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又抵抗不住“财政机会主义”的诱惑,导致大量地方融资平台迅猛发展。地方融资平台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大量地方融资平台的设立,其运作机制和责任分配等方面也引发了大量法律问题。首先,在设立方面,地方融资平台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应严格遵守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地方政府提出支持地方融资平台营利性项目建设而剥离非营利性项目建设的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也与地方融资平台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其次,运作方面,一是地方人大对地方融资平台缺乏有效监管,二是在向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地方融资平台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最后,在责任承担方面,既然地方融资平台是独立市场主体理应独立承担责任,地方政府为其承担兜底责任的做法违背了财政公平原则,由于现行法律针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太小,导致在《担保法》明确禁止地方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仍有大量地方政府违规担保。基于以上问题,笔者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角度,试图提出完善地方融资平台规制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