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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各国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妇女解放运动,虽然形式多种多样,诉求五花八门,但其核心和终极目标是为了争取并实现男女平等。而实现男女平等的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让女性走出家庭,走进社会,进入公共领域,实现经济独立,使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劳动权。 受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影响,女性就业经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遭遇各种歧视。为维护女性劳动权利,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其平等实现。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女性劳动权利,女性劳动保护制度一直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女性劳动保护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相一致甚至在某方面高于国际劳工标准。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发展,我国女性劳动保护状况开始滑坡。新形势下,应该如何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为6章。 导论从国际国内社会环境和我国法律现状入手,分析了选题背景,界定了论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并指明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第1章的内容为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之基本问题,对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进行基本理论分析。对相关概念进行准确界定是开展研究的基础和前提。女性劳动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在使用“女性劳动保护”概念时主要采狭义之概念,指基于女性生理特点的特殊劳动保护。这种界定与国际趋势相比,不仅落后于时代,而且略显褊狭。故本文采广义之概念,即对女性劳动者因性别歧视易受损害的劳动权利采取的保护措施均属于女性劳动保护的范畴。基于此,女性劳动保护内容包括:为防止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基于女性生理特点所采取的区别于男性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两个方面。 伴随着西方女权运动的发展,女性劳动保护经历了从以男性为标准赋予女性劳动权利,到对女性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再到男女平等保护三个阶段。现代社会之所以重视女性劳动保护,是基于女性劳动保护与基本人权、平等之实现、国际条约之履行以及社会性别理念等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也是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考察我国目前女性劳动保护现状,高就业率是我国女性劳动保护好的方面,但是随着国有企业等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份额的不断减少,女性劳动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不完善有直接的关系。在我国建立起科学的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在劳动领域内实现男女平等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第2章的内容是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之模式,阐述了我国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模式选择问题。一般而言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某一理念和某种方法之上,并在此理念之指导下确立各项具体制度。故女性劳动保护模式之选择和确定是一国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之基础,决定着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我国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总体上随着国有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逐渐完善,尽管走了一些弯路,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以男性为标准之劳动保护模式,但最终确立的是超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国际劳工公约所确定的标准相当甚至稍高的保护模式。但是这种特殊保护措施在保障女性权益、提高女性地位的同时,也造成减少女性劳动者的福利待遇,限制或排除其劳动机会的不利后果。所以现代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及各国的立法实践在女性劳动保护模式上朝着平等对待、赋予女性权利方向转变。特别是从夜间工作之规定可以明显地看出这种发展趋势。 第3章和第4章是关于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内容之讨论。根据社会性别理论,男女之间除生理差异之外,其他方面并无本质的差异。从而,对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措施也包括两方面之内容,一是在男女无本质差别方面,对男女劳动者采统一之对待政策,反对性别歧视。二是在生理差异方面,为实现真正之平等,需要对女性采取特别保护措施。这两方面之措施充分体现了“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之实质平等理念。 第3章的内容是基于性别统一的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从社会性别角度分析,男性和女性除去生理差异客观存在外,其他差别如“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是社会文化、历史传统强加到男性和女性身上的。基于此,为改变由社会偏见所形成的性别歧视,赋予女性劳动者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权利,实现真正的平等,法律需要采取措施保障这种平等的实现。具体措施包括平等就业、同工同酬、防治职场性骚扰、家庭责任共担等措施。保障平等就业包括非歧视性区分对待,最重要的非歧视性区分对待就是职业禁忌之规定。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美国、欧盟之规定相比较,我国职业禁忌范围过宽、绝对禁止之立法方式过严。同工同酬已发展为等值同酬,美国、欧盟对同工同酬均有较为详细之规定、解释,反观我国之规定则过于简单。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有较成熟之防治职场性骚扰措施,我国除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禁止对妇女性骚扰之规定外,再无其他规定。育儿假、陪产假、家事假等是家庭责任男女共担制度,我国无育儿假、家事假之规定,也无真正之陪产假。 第4章的内容是基于性别差异的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这是针对女性生理特点,为保证女性劳动者及其子女之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属狭义之女性劳动保护。男女生理差异客观存在,特别是女性承担着繁衍后代的重任,从保护女性基本人权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在女性处于特殊生理期,特别是孕期、产期、哺乳期时,需要给予特殊照顾,这种照顾不属于性别歧视,相反它是为实现实质平等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具体保护措施包括:产假、津贴及医疗福利、劳动卫生和非歧视和就业保障。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各国规定相比,我国产假在适用范围上与大多数国家一致,关于流产假之规定较其他国家先进。但是也存在期限较短、欠缺强制产前假和程序性规定等问题。我国津贴费用社会化和医疗费用范围与国际公约及大部分国家一致,但是产假津贴标准与国际趋势不符。劳动卫生方面的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安排、哺乳照顾、危险或有损健康的工作限制等。在此方面,我国现行规定最需完善的是危险工作限制和调换工作方面。对于危险工作限制规定过于具体、调换工作方面欠缺保障妇女权益的程序性规定、也未规定调换工作之后的待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非歧视和就业保障措施包括禁止怀孕检查、解雇保护、回复工作保护权。我国只有解雇保护和工资待遇保护,而且保护的是“基本工资”。 第5章的内容是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之保障措施。好的法律规定不一定能取得好的实践效果,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是确保法律实现的有效保证。女性劳动保护良好的国家几乎都有较为完善的保障措施,具体措施包括:第一有专门立法,许多国家制定有专门保障两性工作平等之法律;第二是有专门之执行机构,为保障平等,反对歧视成立专门机构,受理调查歧视案件、为促进平等提供指导、咨询意见、监督检查平等法律之实施情况等。第三是有良好的辅助保障措施,举证责任倒置是普遍之措施,而德国的工会及职业(行业)协会也在女性劳动保护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我国虽然有关于女性劳动保护之专门立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但是该法已经不适应女性权利保护的现状,专门机构与其他保障措施更是严重欠缺。 第6章我国女性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通过前文之比较分析,对我国女性劳动保护法律规定提出完善建议。包括三个方面之完善:立法、执行和社会整体环境的改善。立法上要制定一部专门立法,从理念到具体内容之完善建议。执行上要成立专门之执行机构,加强工会、职业(行业)协会以及集体合同之作用,完善救济途径。社会整体环境方面,从经济发展、法律环境以及社会性别意识等方面加强人们对性别平等的认识,改变传统偏见,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 最后结论部分指出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与世界各国一样,制定一部两性工作平等法,这是实现男女真正平等的必由之路和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