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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城市化呈加速趋势,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随之产生了一个新的弱势群体一失地农民。之所以说它是弱势群体,是因为在征地中这部分人的就业权、劳动权等公民权利不断受到侵害,致使他们成为既无田地、又无工作、无社保的社会难民。
让每一个公民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这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宪法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做了最权威的规定,然而,这很大程度上只是应然的权利,通过分析发现在征地中失地农民根本无法享受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政治参与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实然与应然的差距,主要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以及失地农民自身方面的问题。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出现失地农民问题的原因,文章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维护失地农民公民权的一些建议。
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首先要界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产权主体的代表及其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问题在维护失地农民公民权利的过程中才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来说让村一级的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相应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的代表。这样可以避免产权主体及代表过多,职能交叉,办事效率低的弊端,在征地中能更好地作为谈判一方为失地农民代言。另外,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要赋予农民对土地更多的权利,尤其允许农民拥有对农地非农用途的使用权。其次要稳定土地承包权,对产权的讨论归跟到底在于对物的使用,要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避免对土地随机性的处置。对于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主要是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及征地补偿进行完善。征地要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程序要公开透明,补偿标准要合理,项目要齐全,切实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保障项目要齐全,管理要科学有效。
笔者认为很多政治及社会领域内的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权利问题,社会的发展最终是为了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当今世界所公认的,各国宪法对此也都有相关规定,之所以会出现各种问题在于没有维护好和实现好这些人的权利。写这篇论文,在资料搜集的过程中发现大部分人从“利益”的角度谈论失地农民问题,其实,利益分配的失衡实则是权力和权利的失衡。权利是利益的保障,利益是权利的体现,利益是表层的、多变的,权利才是根本。维护好权利,利益也就迎刃而解,权利有了保障,利益即使受到侵害也只是暂时的,从“维利”到“维权”是一个社会不断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利益的寻求依赖的是政府的“善”,权利的保障则靠的是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同燕继荣所说,一届好的政府只能造富一代人,而一套好的制度则能造福世世代代的人,所以说从政治权利着手是解决失地农民包括其他弱势群利益的根本。文章从这个角度来探讨问题是与其它大部分论文不同的地方。
另外,失地农民权利受到侵害,重要一点在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方面的问题,尽管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但是界定产权的最终目的是对客体的使用,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文章并没有像很多作者那样纠结于把农村土地变为公有还是私有,而是从使用权着手来进行探讨,使用期限上建议在现在30年的基础上无限期延长下去,使用内容上允许农民在一定限度内发挥土地的非农用途。并且借此机会为农村的“小产权房”正名,以此为突破口,有步骤地实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最终实现市场经济,让农民也同样享受到市场经济带来的好处,这一点也是和其他文章的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