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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商周时期的“六礼”演化至今,彩礼不但没有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反而一直以民间习俗的形式活跃在社会的每个角落。在封建社会,彩礼不单单是作为一种契约约束着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彩礼作为正式的国家法,对不遵守彩礼风俗的双方可以施以刑法以进行惩治。虽然发展到现代社会,彩礼被国家法排除在外,但是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仍然存在,并且由于彩礼引发的矛盾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彩礼的存在而不是简单的摒弃和消灭。《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正式规定了彩礼,虽然该司法解释没有正式承认彩礼的法律意义,但是却为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使法院能够更规范高效的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为日渐增多的彩礼返还纠纷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但是司法解释本身仍存在很多不足。第一,司法解释条文本身的一些概念模糊,界定不清;第二,司法解释没有考虑到风俗习惯的合理之处,使得该项司法解释很难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第三,司法解释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够完善。彩礼返还司法解释有其合理与不合理之处,本文拟对彩礼返还司法解释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其合理性和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从而促进彩礼纠纷案件更好的解决,减少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冲突。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是对彩礼本身的含义和其历史演变做了详细的描述,阐述了彩礼风俗存在的必要性,并从现实原因和社会原因两方面阐明了彩礼存在的合理之处。笔者对法律属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针对不同学说和观点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总结出本文对于彩礼自身法律属性的观点和想法。第二部分,针对彩礼返还司法解释的合理性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最终得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所具备的三个合理之处:第一,解决了彩礼纠纷问题无法可依的困境;第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护;第三,有效的规制了未婚同居现象的发生。第三部分,深入分析彩礼返还司法解释,提出其存在的几点不足。通过列举案例,归纳出彩礼返还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第一,相关法律概念的规定不甚明确,第二,没有充分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第三,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够完善三点。第四部分,对彩礼返还司法解释所存在问题提出一些建议。这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三部分中总结的关于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之处给出具体的完善建议。立足于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三项建议:第一,明确司法解释相关法律概念;第二,坚持风俗习惯与司法解释的良性互动;第三,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