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行为人丧失决策能力时,监护人不可避免会对行为人的人身事项和财产事项作出决定。我国法律虽然对监护人的职责作出规定,但并未对监护人如何作出监护决定作出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如何考量监护人的监护决定成为一大难点。从罗马法发展到今天,监护人为被监护人作出决定的考量重点一直发生着变化:罗马法早期以家庭利益为主,到了共和国时期对被监护人利益有所考量(扩展的最佳利益原则),20世纪70年代随着一系列联合国文件的出台,逐渐开始关注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从法律父权主义到自主决定权的转变,也体现了被监护人的残余意志正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从大陆法系来看,对被监护人残余意志的尊重显得更为谨慎,对于一些重要事项仍需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或者法院的批准,被监护人在人身事项和一些非重要事项上拥有决策权。从英美法系来看,对于监护人决策的原则有着更详细的考量。美国判例法发展成五种决策模型,分别是严格的替代决定标准、扩大的替代判断标准、扩大的最佳利益标准、严格的最佳利益标准和混合的最佳利益、替代决定标准。与美国不同,英国的法律侧重于给出监护人应当考虑的因素,促进监护人深思熟虑,本文就该条涉及的因素给出了自己的理解。接下来文章探讨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监护事务执行遇到的问题,并就此前不久各个专家给出的民法典修正案予以评析,试图找出最适合中国国情、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意志的方案,并将前文提到的英美法上的经验拿来为我所用,在替代决定原则与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之间找到平衡。具体而言,可以增加成年选任监护和成年协议监护的内容。在特别事项(不动产处分,限制人身自由,涉及身体完整并产生持续严重不良影响的医疗行为)上,采取法院批准的同意模式或者增加医疗鉴定机构诊断书的必要条件,在赠与问题上,除被监护人的道德义务外,监护人不得就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赠与;在一般事项上,采用混合的替代决定、最佳利益模型,并且限制扩大的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对于监护人做出决策的相关因素,参考英国意思能力法案的规定,做出罗列,从而为监护人作出决策、法官进行评判提供依据。总的而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在成年监护执行中,对法律关系的中的两方主体进行界定,同时对成年监护制度、职务执行原则予以基本介绍。第二章,讲述从罗马法到联合国立法中成年监护执行的原则变迁。第三章,讲述当代各国成年监护职务执行的原则。第四章,描述我国在此方面的司法实践现状并对各个版本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有关表述进行评析。第五章,针对我国目前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