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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对股东利用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时,对此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从而得以退出公司的权利。从19世纪在美国产生之后,该项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公司内部股东在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时所产生的利益冲突提供了解决的途径。作为一项平衡利益的手段,它一方面保证了“资本多数决”原则所赋予公司经营的高效率,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少数异议股东退出公司的权利。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开始由传统的偏重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向公司自治和股东利益保护的转变,这无疑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
然而,新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对于适用范围和行使程序的规定不明确以及如何确定公平价格。同时,由于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购事件频发,该权利对于上市公司中的异议股东显得就尤为重要。那么对于上市公司中的少数异议股东,其是否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如若享有该权利,那么其行使是否具有排他性以及如果上市公司回购异议股份应当如何确定股份的合理价格。这些都是我们今后立法中所应当回答的问题。
本文以上市公司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为视角,通过对该权利的概念、权利属性、制度的来源与发展、相关理论基础以及实践中难点的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在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和股份评估等具体制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就如何完善该项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应用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