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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主旨是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执行权的性质,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中,将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执行权进行较为合理的划分与分配,并据此设置新的执行机构,以期能从执行机构的设置上寻找一些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执行难问题的方法;同时,也为司法实践的改革尝试提供一些理论基础。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以简短的前言导入全文后,在第一部分论述了一些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包括执行的概念及其价值目标,执行权的性质、特点和分类。指出执行权是一种独立的,兼有司法权与行政权性质的复合的、完整的国家权力;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专属性的特征;执行权可以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还论述了执行机构的概念及职责,并对执行法院、执行机关、执行机构三个概念作了比较说明。其次,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较先进、科学的执行机构作了比较研究。在这一部分笔者没有对资料进行简单的堆砌罗列,而是在对各种模式的类型进行概述后,根据现有掌握的资料,按照各自的设置特点,归纳为不同的类型并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再次,对我国现行法中关于执行机构设置的规定进行分析后,指出了现行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体制上的缺陷;还对近年来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改革尝试作了初步的评价,指出现在出现的执行局仅是执行体制改革的一个开端,还有大量艰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要做,任重而道远。最后,提出了改革我国执行机构的几点构想。包括执行机构的归属,执行机构的级别选择;重点论述了执行机构的内部组成与权力运行机制;执行机构的职责;执行辅助机关设置,以及取消基层法庭、审判庭的执行权,将执行权统一收归执行机构的建议。最后,还对法院整体的司法独立地位如何给予制度化完善作了简要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