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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这些在人类社会中自然的繁衍行为,是人类生生不息、持续发展的基础。生育权作为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在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表述。但现实的情况是,服刑人员生育权在我国监狱是无法逾越的“高墙”。自服刑人员踏入监门的那一刻起,基本宣告了生育权的停止。主要的原因是服刑人员在狱内无法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生育便无从谈起。因此物理隔离了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随着我国离监探亲政策的逐步落实为少部分的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提供了条件。而辅助生殖技术日渐成熟及成本的降低打破了传统生育方式的限制,服刑人员可以不通过与配偶的性行为也可以实现生育权。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执法者不应再以客观条件不允许而剥夺服刑人员生而有之的生育权,而应当以维护法律的神圣使命帮助服刑人员实现这一权利。本文基于对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实地调查,从服刑人员生育权的依据及意义、国内外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情况及存在问题、实现服刑人员生育权的方案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创新性在于从服刑人员个人的生育权保障拓展到了其配偶的生育权的保障,还从优生优育的角度论述了服刑人员及早行使生育权对于孕妇及小孩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论述了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合理性,同时对于狱内允许服刑人员通过同居来达到生育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服刑人员生育权的道路。